---办理条件和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
申领排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有效期限届满的---:
持证者在本条例规定时限之后申请延续排污---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持证者在排污---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申请延续排污---的,审批验收办理价格,主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处理。






排污单位排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审批验收,生态环境部门将---办理排污---注销手续。
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审批验收办理报价,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审批验收材料准备
1、办理排污---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的申请审批表。
3、环评报告,审批验收办理哪里有,环评批复验收等文件。
4、有危废的企业要提供危废处置委托合同。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6、承诺文件含,有---的要提交---报告。
排污---是在环评办理后接下去要办理的,因此先有环评,后有排污---排污---不需要在局备案,但是由当地主管局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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